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清财采购函〔2022〕17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等,现就我市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参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对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二)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10%-2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

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搞“一刀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4%-6%(工程项目2%)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

二、完善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机制

市直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操作手册见https://gdgpo.czt.gd.gov.cn/help/supervise/mianxian.html

2021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请于2022年7月10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市财政局,并同步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确保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采购款项。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全面深化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按照《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市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清财采购2021〕8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智慧云平台或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五、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六、强化监督考核评价

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好政策宣传部署,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

 

 

                             清远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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